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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未进行二次报价,能将第一次报价作为二次报价计算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3-08-17 13:54:42

2023年8月10日-11日,河北省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公共资源交易重点工作安排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会”,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进行授课。在互动答疑环节,刘亚利解答了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题:竞争性磋商项目二次报价环节,如果投标单位没有进行二次报价,是否可以用第一次报价作为二次报价计算,还是作废标处理?

答:首先要判断第二次报价是否是最终报价,如果不是最终报价,那没有进行第二次报价不影响(前提是磋商文件没有规定每一次都必须报价,否则无效)。如果第二次报价是最终报价,投标单位没有进行二次报价应当视为退出谈判,不能沿用第一次报价。在这个环节供应商退出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如果因为该供应商的退出,导致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只能终止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谈判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问题: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怎么解释?如,8月1日发布的公告是从1日开始计算还是2日开始计算?

答:所有以日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就本案例而言8月1日发布的中标公告,那么应从8月2日起作为时间起算点。同理,如果截止日期是法定假期,要后延一天。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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